这是一起发生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刑事案件。
本案的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李新建与被害人冉某4在KTV唱歌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新建用弹簧刀将冉某4捅伤并导致其死亡。案件经过鹤庆县新泉村委会快活林KTV,李新建与冉某4发生争吵并打斗,李新建用弹簧刀将冉某4捅伤后送至黄坪卫生院抢救。李新建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被传唤讯问。冉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法医鉴定,冉某4的死因是锐器伤及左肺、左股深动、静脉致急性失血。
一审法院判处李新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冉某3、杨某、冉某1、冉某2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人民币70000元,但已支付的人民币370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在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出了上诉,认为原判未支持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当,同时认为李新建及其家属支付的37000元系自愿支付的补偿金,不应在赔偿款中扣除。他们请求改判李新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97631元。
原审被告人李新建及辩护人也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李新建遭遇被害人挑衅后选择退让离开发生纠纷的现场回家,主观上没有与被害人打斗的想法;被害人在李新建离开后又邀约冯永泉过来实施攻击,被害人对李新建实施殴打行为时李新建被冯永泉从后面抱住,无法分辨冯永泉的意图,慌乱中掏出小刀刺伤被害人,李新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也未超出必要限度;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李新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二审期间向对方表达过继续赔偿意愿,但因对方主张数额过高无力负担而未果;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李新建与被害人冉某4在歌厅内发生纠纷后退让离开,冉某4追到歌厅外继续挑衅,双方发生互殴,冉某4在互殴过程中被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而李新建并非在防卫意思的支配下实施了捅刺行为,因而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此外,原判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李新建所处刑罚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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