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活动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要遵循诉讼程序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就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以来解决被诉者的刑事责任以维护诉者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哈尔滨知名律师提示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秩序、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作为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因此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是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程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价值趋向,在我们充分关注公正价值目标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刑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
传真:0451-82643345
E-MAIL:hengchenlvshi@163.com
电话:0451-88896899/0451-88850225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59号
扫一扫,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