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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2023-11-21 08:57:39

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

现实案例

2022年10月18日晚,被告时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了诽谤原告邢某的视频,原告的朋友看到后将此事告诉了邢某,原告知晓后精神崩溃、无法睡眠、心脏病发作,身心损伤极大。遂原告邢某向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时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案件来源: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每个人的生活中都难免会遇到不顺心的事,但朋友圈是否可以随意宣泄自己的“怨气”呢?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这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由此得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更不得在朋友圈内进行侮辱诽谤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温馨提示

朋友是自己的,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作为自媒体,让普通人有了“发声”的渠道,但也要遵守相关规则,树立规则精神和边界意识,多一些审慎克制,多一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群己界限,净化网络空间,避免网络跟风和网络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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