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泉州市洛江区长苏某某在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的聊天记录截图在网上流传。
区长在水上餐厅就餐落水身亡,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进一步延伸来说,如果一名顾客到水上餐厅就餐时落水身亡,这种事件通常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解答。
通常来说,顾客在水上餐厅就餐落水身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上餐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饮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对场所、设施和人员的配备,以及对风险的申报、制定方案、进行管理和告知等。
水上餐厅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更加严格,比如要求顾客佩戴救生衣、设置防护栏杆、配备救生员等。如果水上餐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也就是说,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即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就餐的顾客在水上餐厅落水身亡,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顾客落水身亡的原因和责任。如果顾客落水身亡是由于水上餐厅的过错导致的,比如服务员推搡、设施故障、救援不及时等,那么水上餐厅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顾客落水身亡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比如酒后失足、故意跳水、不听劝阻等,那么水上餐厅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如果顾客落水身亡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的,比如其他顾客的恶作剧、暴力行为等,那么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水上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顾客身亡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果水上餐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的标准则根据当地的人均年收入、消费水平、生活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或者法院的判决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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