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
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刑事辩护划分为五种形态: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
(一)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受到我国律师的普遍高度重视。曾几何时,通过彻底否定公诉方的指控,说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通常被视为律师辩护大获全胜的标志。无罪辩护经常被视为“刑事辩护皇冠上Z亮丽的一颗明珠”,也是体现律师辩护Z高专业水准的辩护形态。
(二)量刑辩护
在前面的案例中,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多种量刑情节,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其主观恶性不深,且有过较大的社会贡献,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这就属于一种量刑辩护活动。可以说,量刑辩护建立在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的基础上,通过提出若干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论证应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裁决。
(三)罪轻辩护
在前面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除了论证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建议法院从轻量刑以外,还提出了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并得到法院的采纳。这种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某一较重的罪名而构成另一较轻罪名的辩护,被称为“罪轻辩护”。
(四)程序性辩护
在刑事辩护的传统分类理论中,程序性辩护被视为一种独立于实体性辩护的辩护活动。具体而言,凡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提出的主张和申请,都可以归入程序性辩护的范畴。根据追求的辩护目标的不同,程序性辩护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程序性辩护是指一切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程序抗辩活动,如申请回避、申请变更管辖、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取某一证据材料、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等,都属于广义的程序性辩护活动。
(五)证据辩护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无论从事怎样的辩护活动,只要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不可避免地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在很多律师看来,证据辩护却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辩护形态。
传真:0451-82643345
E-MAIL:hengchenlvshi@163.com
电话:0451-88896899/0451-88850225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59号
扫一扫,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