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意思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对争议的是非进行评判作出裁决的一种办法。哈尔滨知名律师提示您商事仲裁范围包括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等。
商事仲裁范围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商事仲裁主要受理有关民商事方面的纠纷,受案范围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合作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租赁纠纷、融资纠纷、承揽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等。
受案范围不包括以下纠纷:
1.劳动及人事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3.行政争议。
与法院审理相比,仲裁程序在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仲裁员、仲裁庭及仲裁程序的选择权,更加简便、快捷、高效。具体表现在:
(一)管辖权的取得
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基本源于法定,但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必须有书面仲裁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案外人的加入须当事人一致同意,且仲裁庭允许的情况下。
(二)受案和送达的便捷
仲裁规则对案件受理,相对于诉讼管辖的严格要求和限制,更加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如,对于涉及多份合同的争议,仲裁委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当事人在单个仲裁案件中一并申请: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者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者互不可分的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彼此兼容。
仲裁对于案件的送达方式,规定也更多样化、合理化、便捷化,也比诉讼中法院送达更方便、快捷,以保证案件尽早送达、审理、裁决和生效,以提高效率。
(三)审理者的产生方式
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法官,由法院安排、指定,而仲裁案件,当事人有权自主选定仲裁员,甚至选择不在仲裁员名册内,但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除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
(四)是否公开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当然,经当事人同意,仲裁也可以公开进行审理。
(五)审理程序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处分权,对于仲裁员、仲裁庭人数、是否开庭,是采用现场庭审,视频庭审,或书面开庭审理,可自主选定。甚至对于仲裁规则的适用,只要在保证庭审公正、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当事人都可以对仲裁程序和规则自由选定。仲裁规则只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保证仲裁正常进行而自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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